【作者】组织人事处 【文章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11719 【更新时间】2017-09-13
苏常技〔2017〕15号
关于印发《教师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处室、中心:
经研究,现将《教师进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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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
教师进修管理办法
苏常技〔2017〕15号
为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升学校办学层次与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爱游戏官网登录在职在编教师及在教师岗位上的社会化用工人员。
第二条 教师进修需遵循“个人目标与学院需求相结合”“进修专业符合学校发展方向及岗位要求”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进修的教师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师德和进取精神。
2.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无任何不良记录,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3.进修专业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硕士以上学位及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进修方式一律为在职修读,必要时学校可以提供一定的学习、考试假期。
第五条 凡申请进修的教师须填写进修申请表,经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方可享受相关待遇和奖励。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学位进修,修读发生的全部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自理;修读结束,可凭国家认可的相关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学校申请报销部分学费。其标准为:硕士学位报销额度为学费的60%,博士学位报销额度为学费的80%。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职业资格进修,进修培训发生的全部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自理;学校对新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教师进行学费报销,不足部分予以奖励(次数不限),其总额标准如下:
等级 | 高级/第二高级 | 技师/第二技师 | 高级技师/第二高级技师 |
金额 | 500/1000 | 1000/2000 | 3000/6000 |
第八条 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参照《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凡获得学校进修奖励的教师,须为学校服务5年,教师本人违约须退回全额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教工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进修奖励暂行办法》(苏常技政〔2013〕8号)废止。